【香港法庭】8警涉襲擊及誣衊無家者藏毒 被拍下拳打腳踢

港警2020年在通州街公園的掃蕩行動,被投訴有警員涉襲擊無家者,砸爛其家當並誣衊藏毒,8名警員被控妨礙司法公正、傷人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10罪,案件周二(9 日)開審。控方指,涉案警員當時進行反毒品行動,有警員企圖遮蓋現場閉路電視,之後有警員拳打無家者;庭上播放的閉路電視片段就顯示,有警員翻動及以球棍砸打現場物品。

涉案警員案發時均隸屬深水埗特別職務隊

本案8名被告,分別是郭展昇(30歲)、韓廷光(29歲)、梁飛鵬(29歲)、女警龐雋詩(29歲)、林華嘉(44歲)、莫志成(25歲)、女警尹栢詩(25歲)及陳守業(27歲);其中林華嘉為警長,其他7人為警員,案發時均隸屬深水埗特別職務隊。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中控罪分別發生在2020年2月4日及24日,案發地點為深水埗通州街公園。其中在2020年2月4日,8名被告於下午約 6 時到通州街公園進行反毒品行動,涉及地點為公園內涼亭和湖邊位置。控方指,被告梁飛鵬及龐雋詩當時留意到現場涼亭上方有閉路電視鏡頭,其中梁嘗試爬上附近木柱但不成功,而龐就兩度嘗試以類似濕紙巾物品拋向鏡頭不果,控方稱兩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以防止拍下現場發生事情。

被拳打腳踢無家者送院後證實右方肋骨骨折

控方續指,無家者阮文山之後被警員帶到涼亭下方查問,此時,梁飛鵬突猛力抓住阮的頸背及往後拉他至涼亭後方沙地,而被告郭展昇及陳守業尾隨,3人之後對阮拳打腳踢近3分鐘,令阮感暈眩及右肋骨疼痛,而另一被告韓廷光就在附近查看情況並目擊過程,惟未有履行職務採取行動。

梁、郭和陳3人之後把阮文山帶到花槽後方,不久後再被帶出,當時阮上半身屈曲,他事後被送院治理,醫療報告證實其右方肋骨骨折。

控方指閉路電視拍到情況與警員指稱相反

控方又指,在同一時間,現時已離世的另一越南籍無家者「阿十」(化名)就在公園湖邊位置被警員以「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拘捕。而根據林華嘉、莫志成和尹栢詩的記事冊和證人口供,聲稱莫從帳幕拉出「阿十」,並搜出數包懷疑危險藥物及冰壺,遂將他拘捕。

不過,開案陳詞指閉路電視拍到的真實情況與警員的指稱相反,片段顯示林華嘉用力把「阿十」拉出,莫志成及尹栢詩則把他推倒,令其伏在地上再把他雙手拉到背部,然後在郭展昇協助下戴上手扣,而片段顯示「阿十」被推倒在地時手上沒有東西。

而在「阿十」被截停的約9分鐘後,被告陳守業才在帳幕內抽屜發現一件白色物件,郭展昇就指向尹栢詩,陳然後把該白色物件交給尹,尹就把物件放入一黑色圖形盒,再把圖盒放入膠袋。

被告發現閉路電視鏡頭提示作遮蓋

控方稱,林華嘉、莫志成和尹栢詩是以虛假指稱,以「管有危險藥物罪」誣陷「阿十」藏毒。另控方又透露,林華嘉在事發時曾望向閉路電視鏡頭並指向鏡頭,然後陳守業就以一個紅色袋遮蓋鏡頭,紅袋在約40分鐘後才被移走。

開案陳詞續指,郭展昇、韓廷光、梁飛鵬和龐雋詩4人同月24日下午再到公園進行反毒品行動,當時阮文山在涼亭位置,被警員截停及搜身,之後梁飛鵬把阮帶離鏡頭範圍,而郭展昇、韓廷光和龐雋詩就在附近出現,郭之後以高爾夫球棍及長棍,砸打現場多件物件,又從帳幕內取出多個罐頭及一包米,再丟到地上砸打,並把現場膠箱及抽履打至碎裂,膠箱有碎片飛出,而被告韓廷光就一直在場目擊郭損壞物件但沒有阻止。4名被告離開現場時,閉路電視就攝到郭棄置球棍。

涉案無家者出庭作供憶述事發經過

控方表示,於2020年3月初,有人代阮文山向警方作出投訴,指有警員在2月24日損毁公園內無家者的物品,警方作出調查,發現公園內的兩部閉路電視拍攝到事發經過,因而揭發事件。

事件中被襲的事主、無家者阮文山周二下出庭,以越南語作供,透露他1982年以難民身份來港,於1997年取得香港身份證,廣東話並不通順、不懂書寫中文,而在案發時,就住在通州街公園的涼亭,並認識露宿公園湖邊的「阿十」。

阮文山憶述,2月4日案發傍晚,約5男2女到涼亭搜查,其中一人身上有手銬及槍,意味他們是警察,惟並沒有出示證件,其中一名警員向他搜身,並要求他出示身份證,又有人搜查其物品,隨後「有人攞咗把刀出嚟」,並擲在他面前,之後3人即衝過來按着其手命令他「揸住把刀」。阮續指,該把刀並非屬於他,他當時堅持拒絕,最終對方就對其施以暴力,「又打又踢」。阮表示,他其後被拉到沙地,遭對方以拳頭打頭、頸及胸等,「被人打到瞓低喺度」,過程歷時約10秒,最終左後腰、右胸、後頸都感痛楚,然後被帶上警車再帶返警署。

另控方周二在庭上讀出多份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其中透露3名警員在2020年2月4日案發時一同到公園現場的警員,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決定不予起訴,另透露阮文山曾拒絕與警方進一步落口供,最終亦沒有出席警方安排的認人程序。另律政司同年5月撤回對「阿十」的藏毒指控,他並於同年10月離世。

8警員涉10項控罪

本案8 名被告被控「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指他們於2020年2月4日在通州街公園涼亭附近,非法及惡意對阮文山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郭展昇另被控2項「刑事損壞」罪,指他於同年2月24日在通州街公園涼亭,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阮文山的財產,即一個黑色膠箱、一包米、9罐罐頭食品、兩個膠箱及一個膠櫃連抽屜。

被告韓廷光就另被控兩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指他身為警務人員,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故意及蓄意作出可構成罪行的不當行為,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目擊或知悉刑事罪行,即上述於2020年2月4日及24日發生的「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及「刑事損壞」罪,而故意及蓄意忽略或沒有履行憑藉其警員職位而須履行的職責,即沒有採取任何步驟阻止或防止郭展昇、梁飛鵬及/或陳守業干犯或繼續干犯刑事罪行、拘捕上述人士,或在其他情況下舉報該刑事罪行以作調查。

而梁飛鵬、龐雋詩、林華嘉和陳守業分別被控兩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們於2020年2月4日在通州街公園涼亭,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以防止拍下警方調查進行時現場發生的事情;林華嘉、莫志成和尹栢詩再各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們於2020年2月4日至5月21日期間,身為香港警務人員,在其記事冊中作虛假指稱,以管有危險藥物罪誣陷LE Van Muoi(「阿十」)。

案件編號:DCCC123/2021

記者:吳婷康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