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涉10.1灣仔暴動罪成 兩男求情指非積極參與者
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大批示威者於10月1日在灣仔一帶聚集,並出現堵路及縱火,最終爆發警民衝突,其中13人被捕後「踢保」,但其後再被捕,當中兩男被控暴動及拒捕等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案件周五(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求情。辯方同意案情嚴重,但與相關案件如理大暴動對比,後者較本案「瘋狂」,又指被告非積極參與者,亦不涉投擲汽油彈等行為,法官把案件押後至3月8日判刑,兩被告續須還押。
求情指本案不如理大暴動案「瘋狂」
兩名被告為蔡騰毅(54歲,髮型師)及丁實勳(39歲,文員),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二人於2019年10月1日,在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丁另被控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同日在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
法官李志豪早前裁決指,兩被告報稱當時正擬離開現場,但並沒即時離開,反先後戴上手套及護目鏡等裝備,認為兩人在庭上的作證不盡不實、於理不合,裁定兩人留在現場是壯大人群聲勢,鼓勵他人參與暴動。
辯方求情指,丁實勳過往品格良好,呈求情信顯示其愛心,一直有幫助弱勢社群,如陪同失明兒童跑步等。同意本案案情嚴重,惟期望法庭判刑時可與相關暴動案對比,舉例不如理大暴動案較「瘋狂」,除持續多時亦涉及投擲汽油彈等,惟強調本案被告並不涉及相關行為。
控方反對辯方申請取回羽毛球拍證物
法官李志豪就指出,上級法院就暴動罪已羅列不同量刑指引,並詢問辯方是否有補充;辯方回應,涉案並沒有片段拍到丁如何參與,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暴力,重申被告非積極參與者。
被告丁實勳被指在案中攜帶羽毛球拍,他曾供稱當日原計劃打羽毛球,辯方向法庭提出,申請取回涉案球拍,並指雖同意被告裝束與一般示威者無異,但羽毛球拍未與暴動有直接關係,沒有證據指被告曾以球拍參與暴動,並強調被告當晚欲打羽毛球。控方就反對申請,指法庭已裁定被告的整體裝備是協助及鼓勵他人參與本案。
法官聽取陳詞後指需時考慮,將押後至判刑時才處理有關證物,並把案件押後至3月8日判刑,兩被告續須還押。
案件編號:DCCC430/2022
自由亞洲電台粵語組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