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兩男涉19國慶灣仔衝突暴動等罪成 囚4年半及4年1月

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大批示威者於10月1日在灣仔一帶聚集,並出現堵路及縱火,最終爆發警民衝突,其中13人被捕後「踢保」,但其後再被捕,當中兩男被控暴動及拒捕等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周五(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面對判刑。暫委法官李志豪強調,案發時正值國慶,直言涉案暴動目的「明顯不過」,是要在舉國慶祝的標誌性日子乘機挑起大眾情緒,作出搗亂及暴力行為,並指按兩被告各自參與程度,分別把兩人判入獄4年半及4年1個月。

兩名被告為蔡騰毅(54歲,髮型師)及丁實勳(39歲,文員),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二人於2019年10月1日,在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丁另被控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同日在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

暫委法官李志豪早前裁決指,兩被告報稱當時正擬離開現場,但並沒即時離開,反先後戴上手套及護目鏡等裝備,認為兩人在庭上的作證不盡不實、於理不合,裁定兩人留在現場是壯大人群聲勢,鼓勵他人參與暴動。

官指值國慶標誌性日子 乘機挑起大眾情緒

李官在判刑時強調,涉案暴動範圍覆蓋灣仔主要街道,其間有數百人聚集,形容規模不算少,而示威者向警方投擲雜物及汽油彈,又把助燃液倒在火種上。他又特別提及,有人在鄰近民居的油站附近投擲汽油彈,行為不顧居民,令人髮指,直斥是「出於無知愚昧或者殺得性起」,完全罔顧警方及市民安危,並指若因此引發爆炸,可殃及無辜生命,可幸最後無人傷亡。

李官又表示,案發當日正值國慶,稱暴動的目的「明顯不過」,就是要在舉國慶祝的標誌性日子,乘機挑起大眾情緒,作出搗亂及暴力行為。

首被告擲磚及叫囂 直接參與暴動刑責較高

就首被告蔡騰毅的判刑,李官指他有投擲磚塊及叫囂,是直接參與暴動,故刑責較高,並指刑期本應有再上調空間,但考慮被告同意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故判蔡入獄4年半。

至於次被告丁實勳,求情是辯方曾指涉案並沒有片段拍下丁如何參與,亦沒有證據顯示丁曾使用暴力,重申丁是非積極參與者。惟李官指,丁身攜裝備「有備而來」,但同意其角色較輕,只屬鼓勵及協助性質,考慮他沒有案底,亦同意大部分案情,故就暴動罪把他判入獄4年。至於丁另被控的拒捕罪,李官就不同意辯方指,警方沒人員受傷故屬情節輕微,強調丁當時激烈抵抗,雙手緊放胸前,警員需動用胡椒噴霧及警棍才把其制服,因此情節不輕,決定把他判囚兩個月,其中一個月與暴動罪刑期分期執行,故共判囚4年1個月。

案件編號:DCCC430/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溫曉平 網編:池煥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