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涉10.1中國國慶日示威 13男事隔兩年半再被捕控暴動罪
2019年10月1日中國國慶當日,香港大批示威者於港島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縱火、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等,當時有57名示威者涉嫌「非法集結」被捕,其後他們拒保候查,獲暫時䆁放。然而事隔兩年半,警方周二(29日)突然重新拘捕13名男子,年齡介乎20至54歲,當中12人被控「暴動罪」。13人分成兩案,周三(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各人獲准保釋候審。案件分別押後至6月21日及5月24日再訊,以待準備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
13人當中,12人被控「暴動罪」,另1人被控「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部分人被加控「無牌管有彈藥」、「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
12人獲准以5千元保釋,須遵守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等保釋條件。控方僅反對第7被告盧梓泓保釋,惟裁判官聽罷雙方陳詞後,批准其以保釋金3萬元及人事擔保1萬元擔保,並須遵守宵禁令及每天到警署報到、不准離港等。
首案11名被告依次為,地盤工人譚旭輝(30歲)、文員梁家樂(24歲)、文書助理(法律援助署)蘇亮燊(24歲)、時裝設計師高俊(26歲)、運輸工人李良圖(41歲)、學生司徒澤朗(20歲)、科技資訊工程師盧梓泓(31歲)、學生胡景皓(20歲)、售貨員袁碩(22歲)、客戶服務主任梁光宗(24歲)及地盤工人蔡天龍(33歲)。案件押後至6月21日再訊,以待準備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
除了第11名被告蔡天龍外,其餘所有被告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蔡天龍僅面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指其於同日在灣仔盧押道保管或控制一條六角匙。
第1被告譚旭輝及第9被告袁碩,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彈藥,指其於同日在灣仔,分別管有4枚已使用的約38毫米催淚彈的彈頭,及約38毫米橡膠彈的彈頭,以及約40毫米REACT型號的彈頭。
第2被告梁家樂另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其於同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83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第7被告盧梓泓和第10被告梁光宗,同面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他們同日在灣仔,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第4被告高俊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指其同日在皇后大道東128號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至於次案兩名被告為髮型師蔡騰毅(54歲)、文員丁實勳(39歲),同面對一項暴動罪,指兩人於2019年10月1日,在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丁另被控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其於同日在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案件押後至5月24日再訊,以待準備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
記者:淳音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