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控方指被告計劃民陣遊行時引爆炸彈殺警 3被告曾獲安排赴台軍訓
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聲稱在全港多處地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步槍及子彈等,事後14人被捕,並被起訴多罪,包括港府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起訴。其中6男1女否認控罪,案件周二(23日)在高院正式開審。控方在開案陳詞中,提及6名男被告與他人包括「屠龍小隊」成員,計劃在軒尼詩道放置兩個遙距控制的土製炸彈,並於民陣發起的遊行中,先引爆小炸彈,逼使警員退至大炸彈方向,再引爆大炸彈,然後奪取警槍;控方著陪審團「撇除政治立場」,指炸彈造成的傷害是「無差別亦無分政治立場」。控方另指,案中3名被告曾在另一串謀者安排下往台灣接受軍訓。
引爆炸彈後槍手射擊警員再「全民執槍」
法庭周一(22日)選出6女3男陪審團,各人周二早上先觀看影片,以了解獲發的iPad如何使用,包括可瀏覽跟審訊相關的文件及加註,而iPad僅可在法庭使用,散庭後需存放於上鎖櫃內。控方之後由外聘大律師周凱靈讀出開案陳詞,提及涉及「串謀」罪行,基礎是由兩名或以上人士協議行事,跟計劃有否成功實行無關;另指出與本案6名被告串謀的3名串謀者,包括被指是「屠龍小隊」領導人物的黃振強,連同蘇緯軒及彭軍壕將作為控方證人出庭作供,控方指他們已負上相關刑事責任,強調陪審團不應對此過分揣測。
控方之後披露涉案行動,指案中6名男被告計劃在民陣發起的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中,於軒尼詩道放置兩個遙距控制土製炸彈,其中小炸彈載有兩公斤炸藥、威力為半徑100米,大炸彈則載有8公斤炸藥、威力為半徑400米,而兩者皆載有金屬鐵釘,並強調400米的覆蓋範圍可導致附近途人、公眾人士、非警務人員及財產損失,「遊行嗰啲人都會喺炸彈爆之時受傷,記住入面仲有釘,鐵釘會飛,甚至因為有民居喺附近……呢個400米係半徑,如果釘係可以射到咁遠,即係單位裡面嘅人都會受到炸彈影響。」
控方指,6名被告欲先引爆小炸彈,令警員撤退至大炸彈方向,途中安排槍手在高空射擊警員,當警員被擊中或受影響後,被告再「全民執槍」,重申「即係話唔需要好大智慧去知道,一定會有遊行民眾、市民受到傷害。」
檢獲電話有打向連接炸彈的致電紀錄
控方又解釋,兩個土製炸彈裝置由經改裝的無線電話操作、裝有SIM卡,加上金屬釘子,並引述軍火專家指,爆炸能夠令大約400米範圍內的人死亡或嚴重受傷,加上當時街道繁忙擠逼,可能釀成嚴重人命傷亡和財物損毀。而警方從一名串謀者家中檢獲一部電話,有打向連接炸彈的無線電話紀錄,可見當時已「一切就緒」。
控方又向陪審團表示,案件涉及2019年的社會運動,牽涉不同政治聲音,但籲陪審團撇除政治立場,「你哋淨係睇證據,帶你哋嘅人生經驗入嚟」,強調姑勿論個人政治觀念如何,「呢兩個炸彈所造成嘅傷害係冇差別嘅,亦都冇分政治立場,遊行嘅係民陣,殺嘅係差佬,但係炸彈嘅威力係冇差別,炸起上嚟……謹記,唔係淨係話殺差佬,諗下係差人多,定係遊行嘅人士多?」
金主安排部分成員赴台接受槍械訓練
控方又陳詞指,涉案「屠龍小隊」約於2019年8月組成,成員為2014年社會事件認識的志同道合人士,成立初時認識了另一串謀者吳智鴻,由吳負責製造炸彈及尋找槍支;「屠龍小隊」與吳合謀於2019年9月往台灣接受軍訓,控方庭上展示吳的手機,顯示「屠龍小隊」派出張銘裕與其在Telegram通訊,而吳的用戶名稱為「流浮山刀手」,張的用戶名則為「小熊維尼」(T字幫),吳在對話中提及「嗰度真係軍訓」、「之後可能玩暗殺狗」、「但之後計劃好再講」及「到時訓練就太遲,至少有刀有槍到香港都識用」等。吳又問張索取護照資料,張就問及軍訓資料;吳回答指有金主安排,但實際聯絡、地點未知,並指不會「賣豬仔」。
控方續指,吳的Telegram通訊紀錄顯示兩人回港後,張曾主動問「幾時搞殺狗」,並補充「狗係差人嘅代號」,指兩人在台接受槍械訓練後,串謀謀殺警員;吳當時回答指「我都想快,過咗今日回咗氣先」,張再問「幾時入到手槍」,吳回應「班緊槍」。控方表示,黃振強在「屠龍小隊」擔任領導角色,被捕後警方檢取其手機,拍攝當中Telegram訊息紀錄影片長達六小時。庭上播放部分片段,顯示吳曾稱「我啲嘢到咗香港」,並提及「星期六要去試一試」和「我會整埋炸彈過嚟試」,同時透露地點偏僻,出入須數小時、要「行夜山」等,而他跟許湛榮會提早到場視察環境,同時提醒各人須穿長袖衣服,攜帶電筒、面巾、手套及至少1公升水。
訊息另顯示,吳曾提醒各人「到時大家準備刀」,指如有意外「殺返條路出去」;另在行動前,一名群組成員就稱給予成員「太空機」及「鬼卡」,並提醒不要在行動時打開Wi-Fi、藍牙等,以及不要登入個人Google帳號和開啓通訊軟件,以免被追蹤。而吳智鴻再透露自己有硝酸銨,並問成員「有冇方法班到柴油」。控方另指,從被告賴振邦手機擷取到一張手持子彈的相片,地理位置顯示為西貢,而被告李家田當時的電話地標,同顯示為身處西貢。
部分控罪最高可判囚終身監禁
7名否認控罪被告,依次為張俊富(22歲,學生)、張銘裕(20歲,無業)、嚴文謙(21歲,學生)、李家田(24歲,無業)、賴振邦(29歲,技術員)、許湛榮(24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歲,無業)。
其中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涉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2個爆炸性裝置。根據條例,此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他們再被控一項交替控罪,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涉於同時同地,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燥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再被控「串謀謀殺」罪,涉於上述同時同地與其他人串謀謀殺警務人員。
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涉於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在香港,管有一支手槍、一個彈匣及14發彈藥。
劉佩凝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涉案日期為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地點為香港,涉與其他人一同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此罪按條例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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