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聽障男襲警案重審 曾被警毆至骨折遭騙在口供上簽字
香港一名男生被指2019年襲警罪成。男生其後上訴得直,案件周二(9日)重審。對控方指被告被捕後曾招認「我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辯方指被告從未作上述招認,強調被告事前遭警員毆打至肋骨骨折、後腦嚴重受傷,近乎全聾的被告被制服後從未被警誡,未獲發還助聽器,在警署會面時沒獲安排手語傳譯員,警方並違規誘導被告及其母在會面記錄上簽名。
辯方指被告當時被擠壓下身不由己撞向涉案警司
案發時19歲的被告羅鎮傑為學生,被控一項《警隊條例》下的襲警罪,涉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時任高級警司區永樑。案件在今次重審時,法庭安排傳譯員透過打字傳譯,被告可透過電腦螢幕,閱讀控辯雙方及法官的說話內容。
辯方今在庭上確認,辯方案情是警方當日上前欲截停一名男子,其間大批記者及示威者擠向該男子方向,被告在被擠壓下,身不由己撞向區,致令對方誤會想搶胡椒噴劑。
區永樑現為灣仔區總警司,他在盤問下同意,事發時有大量警員及記者湧向該男子方向,並出現推撞情況,又確認其他警員上前協助他時,曾使用警棍,同意自己的傷勢不是由被告直接攻擊造成。
不過,就辯方指被告案發時受人群擠壓動彈不得,有機會因被推撞而意外撞向區,區則一律不同意,並在追問下指被告絕對有意圖搶其胡椒噴劑。
質疑遇襲警司書面口供未提庭上供稱的案情細節
區永樑在早前出庭時供稱,由被告雙手捉住其手中胡椒噴劑至兩人雙雙倒地,歷時約20秒,其間他曾嘗試撥開被告手指。辯方周二引述區在近4年前錄取的書面口供,指區從未在口供中提及上述細節,區回應自己沒闡述詳細動作,但有說過自己用手保護胡椒噴劑。
辯方其後再引述區原審時的證供,質疑當時他供稱拉扯過程時間很短,2至3秒內他已跪在地上;區解釋,自己是指整個過程為時20秒,非由拉扯到跪地的時間。
辯方其後覆述區日前的證供,並指區有關說法完全不是真相,與原審時證供更大相徑庭,區再解釋是因應不同問題,而提供不同的答案。
控辨雙方以「案中案」處理口頭招認
對於辯方反對控方把被告口頭招認及錄影會面內容呈堂,雙方最後同意以「案中案」形式處理有關爭議。辯方指出,被告為一名永久嚴重失聰人士,在沒有助聽器下近乎全聾,並引述控方稱,一名偵緝警員案發當晚於銅鑼灣站C出口梯間,以「非法集結」及「襲警」罪名拘捕被告後,指被告曾招認稱自己「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阿sir對唔住,俾次機會我」,辨方說事實上,被告從沒有作出上述口頭招認。
辯方庭上強調,被告曾在駱克道被多名身分不詳警員毆打,肋骨、後腦及四肢均嚴重受傷,亦被施以胡椒噴劑,眼睛及臉部灼熱疼痛,他是在離開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梯間後,才獲警員發還助聽器。
辯方強調被告沒助聽器警員作警誡亦不能聽見
辯方續指,沒有任何警員向被告施行警誡及宣布拘捕,而由於被告沒有助聽器下近乎全聾,即使有亦不會聽見。而在警署會面時,警方沒有安排手語傳譯員協助被告,亦沒有主動帶被告看醫生,警員更向被告及其母親不當地誘使,指會面記錄非「口供」,稍後可再作更正或補充,囑他們先簽署,並稱被告如肯認罪可獲刑期扣減,指上述行為違反查問疑犯守則。
辯方同時力陳,被告其時的精神及心理狀態處於極度驚慌失措,作出招認時沒獲得任何法律意見,口頭招認亦沒有即時記錄,指招認可靠性因此非常值得懷疑,即使警察沒有違規或惡意,法庭仍需行使酌情權把招認摒除,而被告被指稱的招認是「打警察」,非搶奪胡椒噴劑,認為招認內容與控方案情格格不入,法庭應予摒除。
聆訊將於周四(11日)繼續,料將傳召涉案警員就「案中案」出庭作供。
案件編號:ESCC2106/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