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協主席、網媒「Channel C」副採訪主任陳朗昇被控阻差辦公罪,案件周二(16日)開審。涉案女警稱案發時曾3次出示委任證表露身份、2次解釋截查原因、及2次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辯方質疑女警說法,指據閉路電視片段,兩人對話只有15秒。
涉事女警供稱曾多次向陳出示委任證
陳朗昇被控「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及交替控罪、阻礙公職人員罪,控罪指他於2020年9月7日,在旺角奶路臣街38號麥花臣場館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26781;交替控罪的「阻礙公職人員」罪則為同日同地阻礙女警員26781執行公務。
涉事女警梁敏儀在庭上供稱,在案發當日穿便裝於麥花臣場館附近一帶當值,進行公眾活動管理工作,因該處舉行朗屏邨的業主大會,預計有逾百人出席,並稱收到情報有人在網上鼓吹媒體和居民舉牌,警方因而認為有相當可能發生混亂。她於當日上午10時20分與隊員到達現場,與另一男警22256一同巡邏,其間見到兩名男子於奶路臣街「打斜過馬路」走向麥花臣場館,其中一人揹黑色大背囊,另一人(陳朗昇)則揹及按著斜揹袋,因覺得陳有機會進入麥花臣場館進行示威活動,故引起其注意,隨即上前截停二人,而男警向另一人出示委任證表露身份,她則向陳出示委任證表露身份,並稱是根據《警察條例》截查陳,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梁續指,當時陳同一時間反問她「你點解要搜我?」而她就指回見對方「斜cut過嚟,又㩒住個袋」,要求陳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惟陳就追問她「你守邊度?」她就回答「旺角警區活動管理組」,並再著陳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她並見對方情緒「非常激動、大吵大鬧」及續問「你點解要搜我,你守邊度?」她於是再次回答「旺角警區活動管理組」及解釋搜查原因,又再表示自己駐守旺角警區活動管理組,及再要求陳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向陳朗昇發警告後對方沒理會且情緒愈見高漲
梁供稱,她其後向陳發出警告,指對方或已構成阻差辦公,而陳被警告後仍情緒激動,其後警員11130及署理警長58490到達她身旁,她向署理警長表示已向陳出示委任證及解釋截查原因和已警告陳,但陳仍沒有出示身份證。梁又指,陳之後在袋中取出銀包及拿出一個銀色卡套,遂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但陳只拿著卡套「一路咁揮」,又向在場其他警員逐個重複問對方「你守邊度、你守邊度」。
梁指另一警員之後向陳發出阻差辦公警告,陳並沒有理會且情緒愈來愈高漲及激動,警員隨後開啟隨身攝錄機,其間另一警署警長張青龍(音譯)到場,著眾人退後不要阻礙街上途人,又著陳不要再大吵大鬧並引起途人圍觀,及先後向陳兩度發出警告,指陳涉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惟陳沒有理會,更一度用手指指向張,故她著陳冷靜,其後張著在場警員以涉嫌阻差辦公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拘捕陳並上手銬。梁指出,她自己曾3次向陳出示委任證、2次解釋截查原因及2度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辯方質疑女警錄兩口供說法跟庭上不同
辯方其後盤問該名女警,指她在案發當日錄取一份證人供詞,及在12日後再錄取另一供詞,女警指第二份證供是在閱讀自己的記事本後回想起的事情,再作補充,沒有「擴大」證供,寫的都是事實,又指有些事情當刻記不起,現時則記得。
辯方就指出,女警在其證供中均稱只出示過兩次委任證,但今天在庭上卻稱曾出示3次,而在庭上提及「收到情報」和會有逾百人出席活動的說法,並沒記錄在記事本上。女警回應,一般不會在記事本記錄情報,但主控提問下有相關印象。
辯方其後向女警指出辯方案情,指她當時一走近被告便稱「先生,身份證丫」,當時被告曾問她「你係差人?咩名咩number?守邊度?咩原因查我?」但她沒有回答,只很快展示一次委任證,其後被告重複相同問題,她再出示委任證並重複「先生,身份證」,由於她沒回答問題,被告遂再重複問題,她則第3次出示委任證,而被告當時沒有情緒激動或大吵大鬧,惟女警一概表示不同意。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女警與陳對話時間僅15秒
辯方之後指出,根據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片段,女警與被告的對話時間只有15秒,辯方隨即在庭上快速讀出女警指稱在出示委任證前與陳的對話,共花24秒時間,並指兩人的對話雖然可能重疊,以及讀出的內容包括部分描述,但仍不可能在15秒內發生,女警同樣表示不同意。
辯方續指,被告當時在拿出銀色卡套時,曾向女警表示自己正拿身份證出來,又向對方稱如果是警員,應該戴起委任證執行職務,其間另一警員則問被告為何不早點拿出身份證,陳就解釋因不知道女警身份,並提及自己曾被人在網上公開身份證,故要先確認警員身份,而拿卡套指向軍裝警員與穿便裝的女警,是指兩人衣著有別,非情緒激動。女警再一概表示不同意。
至於穿便衣的警署警長張青龍到場著眾人退後免阻礙途人,辯方指被告當時指街上沒有人,因此沒阻礙他人,並問張的編號及所屬單位,故才出現片段中,張拿出委任證;而陳亦曾向在場另一警員稱女警沒有回答駐守單位,此時女警才透露自己是旺角警署的公眾活動組,故張青龍到場時才會說出「你又係公眾活動組?」但梁一概不同意。辯方最後指,被告當時忙於回應軍裝警員,因而未及出示身份證,女警再一概表示不同意,並表示事前不認識被告,不知道他是記者或記協主席。聆訊周三(17日)繼續。
案件編號:WKCC3375/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