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6人涉理大外衝突罪成囚47至63月 官批「咎由自取」
香港「理大衝突」一宗涉及6人被控暴動的案件周一(18日)判刑。法官回應辯方指法庭應就檢控延誤減刑的說法,指事件涉及逾200人被捕,因此而延誤,拒作減刑。最終6人被判入獄3年11個月至5年3個月。
本案涉及6名被告,分別為梁少明(案發時45歲)、謝健樂(案發時23歲)、黃家榮(案發時19歲)、張創發(案發時30歲)、郭傑超(案發時20歲)及劉思彤(案發時25歲)。各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梁少明另被控管有雷射筆。6名被告中,郭傑超及劉思彤開審前認罪,還押至周一(18日)一同判刑。
法官拒就檢控延誤酌情減刑
暫委法官陳慧敏判刑時指,本案為極嚴重的暴動案件,最高峰時約有2000人集結,是有預謀及組織而非偶發,警方與示威者人數懸殊,而示威者案發時投擲大量汽油彈,令現場火光熊熊,場面極為暴力,導致交通癱瘓,事後現場一片狼藉,對市民人身及財產安全威脅顯然易見。
辯方求情時就力陳,警方由初次接觸被告至正式落案起訴,歷時逾3年,望法庭以檢控延誤為由酌情作出減刑。惟法官回應指,本案當日有逾200人被捕,案件被分拆成17宗案件,直言警方及法庭已傾盡人力物力處理,認為延誤可以理解,只屬一般刑事司法系統的正常運作,拒絕就此作出減刑。
指被告犯案前應已考慮後果
法官同意案中被告沒有帶領及號召角色,只是以支持及鼓勵方式壯大暴動聲勢,惟同時強調,量刑時須考慮人群整體的作為,直言本案嚴重性不比2016年旺角暴動案低,故以5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就被告梁少明另被控管有雷射筆,則以5個月為量刑起點,其中2個月與暴動罪刑期分期執行。
對於被告求情時指,一旦入獄難以照顧家人,望法庭可作輕判;法官則回應指,犯罪有代價,認為各人在犯案前,理應已考慮後果,故屬咎由自取,並批評有不認罪的被告之後聲稱有悔意是「口惠而實不至」,故不會就此作任何刑期扣減。
兩被告案發時為學生 獲酌情減刑1個月
法官最終以量刑須著重阻嚇性判刑為原則,對被告的個人背景的考慮較低,只考慮各被告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因而節省部分法庭時間,酌情減刑2個月;並以被告黃家榮及郭傑超案發時為學生,兩人可酌情再獲1個月減刑,最終首被告梁少明被判囚63個月、謝健樂及張創發同被判囚61個月、黃家榮判囚60個月,而認罪的郭傑超及劉思彤則被判囚47及48個月。
翻查資料,本案是相關案件中,經法庭審訊後的第11宗判刑,而至今共有165人已被裁定暴動罪成,當中137人被判監29至64個月,另6人被判入教導所,22人尚在等候判刑。
案件編號:DCCC574/2021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