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喬映瑜認管有製造爆炸品及妨礙司法公正等 還柙候判

喬映瑜涉反修例運動期間管有及製造爆炸品,及在被警方通緝期間計劃經海路潛逃台灣,最終在內地水域被捕,在內地被控組織偷越邊境罪成判囚2年,於內地刑滿後移交港警面對在港的法律程序,她周四(11日)在承認製造爆炸品、管有爆炸品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3罪,案件押後至月底判刑,期間續須還柙。

喬另被控管有大麻獲准存檔法庭

被告喬映瑜(現年36歲,報稱無業),周四承認管有爆炸品及製造爆炸品兩罪,控罪指她於2020年1月14日,在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某單位連同黃棨騫,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俗稱喉管炸彈的爆炸品,以及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喬另被控管有大麻,獲控方批准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喬映瑜另承認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控罪指她於2019年12月至8月23日,在香港連同「廢中」、「恩典」及其他人,協助自己與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黃臨福、黃偉然、李子賢、郭子麟、鄧棨然及李宇軒,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和阻礙警方的調查,及/或因而引發的刑事訴訟。

承認曾嘗試製造炸藥網球但測試效果未如預期

就管有及製作爆炸品兩罪,承認案情指,喬於2022年8月回港後被捕, 8月22日的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跟黃棨騫當時為情侶,兩人在社會事件中認識「黃偉然」(音譯),同意在社會事件中使用暴力,而涉案處所為被告的住所及工作室,警方針對一個涉嫌於社會事件中製作炸彈的團伙採取行動,黃棨騫被截停,身上被搜出處所的鎖匙,警方在處所內客廳床下一個膠箱內發現一枚喉管炸彈,另搜出56盒火柴、大量火柴頭及大量從火柴頭被刮下的化學物質、以及示威者裝備包括頭盔、防彈背心等。

喬懷疑涉案喉管炸彈由黃偉然製造,黃棨騫就向她表示會把涉案喉管炸彈放在單位內,因位置在香港中心點,在社會事件中使用時方便運送,但他們並沒有具體計劃何時或如何使用炸彈,又承認3人曾在深夜到山上測試製成品。另喬映瑜又承認,曾跟從網上資料製造充注炸藥的網球,打算將火藥頭塞進網球,點燃後投擲以製造大量煙霧,造成混亂及吸引媒體關注,但測試後發現效果未如預期。便把用剩的材料留下備用。

案情引述警方爆炸品專家確認火柴頭物質屬爆燃性,指涉案火柴頭夾雜木質,爆炸威力有限,不能有效引起爆燃,但若塞進網球點燃,會急劇放煙,而涉案喉管炸彈內有40克爆燃性炸藥,一旦引爆,其喉管碎片可飛射至50米外。

前年8月22日內地刑滿移交港警

至於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案情指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間,喬映瑜因爆炸案被警方通緝,包括被告在內的12人,與名為「表哥」、「廢中」的兩名男子、被稱為「恩典」的女子等人,曾以Telegram等通訊程式及親身會面,商討經海路由香港逃往台灣,最終決定由鄧棨然購買快艇帶眾人潛逃。各人之後分工以實行潛逃計劃,包括有人資助潛逃費用、有人負責駕車接載各人、學習駕駛快艇、指揮協調,以及提供「安全屋」等。

2020年8月23日凌晨,喬映瑜通知黃偉然及李子賢出發安排,並要求李子賢通知黃臨福。案中各人分頭出發,12人之後在布袋澳登上由鄧棨然駕駛的快艇,過程被布袋澳閉路電視拍到相關情況,但快艇最後在內地海域被執法部門截獲。各人在內地定罪及服刑,其中喬刑滿後於前年8月22日移交香港警方。

喬透露在潛逃計劃中擔當聯絡角色

喬在警誡會面中透露,自己在潛逃計劃中擔當聯絡角色,負責按吩咐聯絡其他人和轉達指示,她於前年約2月認識「恩典」,據她所知,對方是經營地產業務的台灣居民,曾出資60萬元資助潛逃計劃,她曾兩次與「恩典」見面,張俊富、張銘裕及嚴文謙亦有參與,又特別要求喬映瑜照顧廖子文、鄭子豪和張俊富。

被告又透露,「廢中」及其他同夥曾會面商討計劃安排及細節,登船前被交予1部衛星電話,議定被告會在航行期間定時向「廢中」匯報情況,被指示每30分鐘向「廢中」匯報1次,又指示她把同行潛逃人士的身分證明文件及個人資料,交予一個由「廢中」介紹、名為「阿島」的女同夥,稱「阿島」會將資料交予「台灣當局」及在各人到埗後提供協助。

案件編號:DCCC928、1037/2022

記者:吳婷康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