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涉7.21「白衣人」程偉明:覺得係政府叫我哋去做
香港「元朗721事件」中被裁定暴動及串謀傷人罪成、被判監禁4年3個月的裝修工人程偉明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高院周五(18日)開庭。程在庭上多次表示想將案發事情「真實咁講返出嚟」,惟法官指只處理上訴許可,打斷其發言。程偉明最後再稱「因為我覺得就係政府叫我哋去做」,最後法庭即時駁回程偉明的申請。
涉在車站以拳頭藤條襲擊市民罪成 判囚逾4年
本案上訴許可申請人為程偉明,答辯人為律政司,上訴許可申請的聆訊由高院法官彭寶琴處理。程偉明涉嫌在元朗站以拳頭及藤條襲擊市民,以及被指在站內付費區示意其他「白衣人」往月台。他事發後一度離港,後在回港時被警方拘捕,被控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另外法官改為裁定他較輕的傷人罪罪成,去年10月被判囚4年3個月。
法官彭寶琴在庭上表示,已收悉程偉明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所提交的兩頁文件,又引述當中提出的上訴理由,包括指警方在安排認人手續上不公允及不正確;警方搜屋時,沒有找到程案發當晚穿著的衣物。程偉明又投訴原審法官在審訊時處理不公平,在環境證據、證人及證物的處理及分析作出不客觀判決,刑期亦過重。
程偉明沒有法律代表自行陳詞,確認有關上訴理據,同時表示想把當日發生的事情,「真實咁講返出嚟」,惟法官打斷其發言,並向程解釋庭上的處理程序,指程在原審時沒有選擇作供,現時法庭只處理上訴許可,並非重審案件,因此法庭不會容許及處理他「講真實情況」。
法官重申非審訊 不會讓申請人就案件表述看法或觀感
程聞言後,就再表示自己「如果我今次唔講,就冇機會講」,惟法官再強調指「對唔住,本庭處理方法唔係咁」,然後問程就書面上訴理由是否有進一步補充;程就自言只得小學程度,法官就指其上訴文件相對詳細,又提及知悉在原審時,程的代表律師曾就案發現場的片段,爭議程是否有出現,此時程突表示「嗰個係我嚟㗎」,指有關事項「毋須爭議」,令法官一度露出錯愕表情,並質疑指其說法跟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有不脗合的地方,惟程只表示明白。
法官之後再次跟程偉明確認有沒有進一步補充,程就回應:「因為我覺得就係政府叫我哋去做㗎啫,就係咁簡單」,其發言隨即再被法官打斷,並直指「我一定要停止你」,再次重申今天並非審訊,亦不會讓申請人就案件表述看法或觀感。
律政司一方陳詞時,就只確認採納已呈交的書面陳詞,沒有補充。法官考慮雙方陳詞後,隨即拒絕向程批出上訴許可申請,同時提醒程偉明有權向上訴庭再次提出申請,但若上訴庭重新考慮後,仍認為他沒有理據,將有權把他在上訴期間的羈留時間剔出刑期計算。
判詞指原審法官裁定無可詬病
法官彭寶琴同日頒下判詞,表示同意律政司一方,指涉案錄影片段清晰顯示程偉明當晚曾聯同「白衣人」襲擊他人。就程提出認人手續不公允,法官認為,控方在原審時並沒有依賴警方認人手續作辨認證據,有關元素亦非原審法官的定罪基礎;至於程指警方未能在搜屋時找到他當晚所穿衣物,法官認為只代表沒有進一步入罪證據,不能反過來削弱控方指控。
法官在判詞中又指出,原審法官對證人及證物已作出深入分析,認為相關裁定無可詬病,處理上亦公允持平,法官所作的推論也合情合理,並沒有不公之處,而且判刑亦沒有不恰當,因此駁回程的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CACC196/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