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案】林卓廷等7人暴动罪成 官拒纳自卫斥各人挑衅破坏安宁
2024.12.12
香港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与6名男子被控参与721元朗暴动,7人周四(12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全部人还押至下月22日求情,明年2月27日判刑。法官裁决时批评林卓廷当日到场非为调停冲突,亦非监察警方,而是视乎事态发展「抽政治油水」,又指各被告如掷水樽为阻止白衣人袭击等说法是混淆黑白、指鹿为马,不信纳被告拿消防喉射水是自卫的说法,批评被告行为挑衅,激化对峙,破坏社会安宁。
开庭时先表明「有言在先」警告喧哗等行为
本案7名被告依次为林卓廷、庾家豪、陈永晞、叶鑫升、邝浩林、尹仲明及杨朗。案件去年10月开审,经历51日审讯,周四下午在区域法院作出裁决,但在早上已有约60人在法院大堂排队轮候旁听,旁听的家属和市民坐满正庭。而在开庭前,各被告与亲朋道别,有旁听亲友双眼通红拭泪,亦有人在痛哭并需由他人上前安抚。
法官陈广池开庭时先表明「有言在先」,指法庭有闭路电视,如有人喧哗或用手部做出任何法官认为不适当的动作,即可指示警方作截查,并警告有关人士或有机会触犯藐视法庭,「呢样野唔系讲笑」,同时再强调指「冇听到、唔知道、唔识法律」等均非理由。
官认为721事件可「简单分为上集与下集」
陈广池在裁决时表示,案件「绝不能单独抽离」2019年下社会政治环境暴乱,指当日港岛区有合法游行,后来在中联办外发生暴乱,又形容721最为人熟知是白衣人在元朗站暴动,网上广为传播白衣人「似乎无差别殴打车厢上乘客」,形容车厢上集体殴打,令大众哗然,「亦一定程度造成本案审讯复杂性,及混淆谁是谁非」。
他认为,721事件可「简单分为上集与下集,上集在大堂发生,下集则在月台上发生」,而从片段、各证人和被告证供,他可简单总结:「本案的发生是事件的偶然,但却是历史的必然」;林卓廷此时就露出目瞪口呆表情。
陈广池又指,控辩双方同意在案发相关时段白衣人确有暴动行为,惟关键是在2245至2303时段,元朗港铁站是否有另一群组的非法集结、继而是否有演变为暴动,形容案发时现场犹如同一个空域有两个台风,互相影响,令不少人感到混淆。如有足够证据确定有另一暴动发生,法庭便要考虑各被告有否参与其中和参与的意图。
指林卓廷FB帖文渲染黑社会分子介入产生「磁石效应」
陈广池之后逐一读出对各被告的证据分析,针对首被告林卓廷一方指,他身为议员到元朗欲缓和市民冲突,陈官归纳林当日的言论及行为,不信纳林以独立监察人身分出现,亦不信纳他为调停者,形容他是「连同闸内人士和闸外白衣人对著干」,到场非监察情况,而是「抽政治油水,搜证来打击敌人」。
法官指,林卓廷的政治立场和角色在社会上广为人知,质疑他会否过度高估自己,认为林在元朗站的表现「正朝相反方向行事」,同时列举林当日各项言行,包括指林在到达元朗站前于Facebook连发三则帖文,指在当晚动荡大环境下,帖文渲染黑社会分子介入产生「磁石效应」,吸引跟林政治立场相近、其他在港岛区游行人士进入元朗。
法官又批评,林当日著助水冼卓岚直播更明显地「有抽政治油水的念头」,以增加政治气势,认为这正是其直播动机,而林到场后叫人「顶住先」、又曾说「你够胆唔好走,企喺度」、「警察嚟紧,你班X街,拉晒你班X街,你够胆唔好走」,说话和姿态「是调解缓和抑或浇油,一目了然」,认为林并非如其所称,是以议员身分督促监察警方、保护市民,指他在闸内人士眼中有一定角色,裁定林卓廷暴动罪成。
指被告射水作反击行动属挑衅和袭击行为
就第二被告庾家豪,陈官指庾在是闸内暴动的参与者,有其角色行径,绝非吃花生旁观者,拒绝接纳他以自卫防止罪案作辩解;而就辩方指庾当晚根本对白衣人集结不知情,到元朗纯椊拍拖吃糖水,非有备而来挑衅者,相信留在大堂了解事件是安全,是无辜途人,陈官反驳指影片显示,庾的神情动作包括笑容,不见他有保护他人或自己的念头,更没有惊恐神态,且不时行近闸机近距离向白衣人挑衅,「根本上是全情投入」,更质疑辩方指他掷水樽是为阻止白衣人疯狂袭击行动之说,是混淆黑白、指能为马,裁定他暴动罪成。庾闻判后微微摇头。
就第三被告陈永晞,曾供称当晚约人吃糖水,但因见白衣人在鸡地聚集后,往元朗站提醒市民风险,法官就质疑他没有报警下,「为何有这责任心去提醒陌生人?」而被告到达元朗站后因见有人遇袭,之后射水称欲令白衣人后退,法官指不信纳被告拿消防喉射水是所谓自卫,或阻止他人的行为,指被告明显是以射水作为反击行动,属挑衅和袭击行为,激化对峙,使白衣人更有冲动冲击闸内人士,又指陈「在元朗站流连忘返」,甚至义载他人离开,唯一合理分析就是他为闸内参与非法集结一份子,而集结迅速恶化,成为破坏社会安宁暴动,裁定其罪名成立。
认为被告为壮大声势的暴动积极参与者
至于第四被告叶鑫升,法官指他称听到闸内有人说已报警,认为有需要阻止白衣人,但自己没报警,却说要在警察到达前阻止白衣人,但又没说凭甚么可以阻止;而他不选择离开,而是跳入闸机,没向闸内外人士好言相劝,反走向玻璃栏手部有动作,拒绝接纳他掷水樽及向白衣人前方掷遮是为阻吓对方,又指被告没叫后退或离开,没制止或劝吁有人以灭火筒射向闸外人士,裁定被告是破坏安宁行为,不信纳他是自卫和防止罪案说法,又指掷东西行为可产生群众仿效后果,认为被告由开初集结到现场迅速变成暴动,被告有行为参与其中,同裁定他暴动罪成。
法官另不信纳第五被告邝浩林的辩解,指片段显示他曾四次掷物到闸外,亦见到他作出招手动作,认为他不止有动作,在整体环境证供下是鼓励他人,壮大声势的暴动积极参与者,亦裁定其暴动罪成。
官批评被告自卫、防止罪案是自圆其说辩解
第六被告尹仲明亦被裁定罪动罪成,法官指他供称留下欲为受伤女士做证人,事件发展至极端状态是始料不及,相信警方快到场而没有离开;惟法官称对此感费解,因当日被告没帮助女伤者、没协助警方,指尹只是另一自圆其说的被告,有很多机会离开但没选择离开,一开始或因八卦留在元朗,但后来举止行动变成支持聚集者、壮大声势,甚至合理化身旁有人使用灭火筒和持消防喉射水行为,认为可令闸外人后退,而被告也曾扔水樽。
此外,法官指被告离开元朗站返回天水围后亦未有回家,而是到天水围警署报案,反映他与其他人有默契行事。
法官最后就第七被告杨朗作出裁决,指其证供不尽不实,闭路电视显示他明显是参与者,而他一定程度有帮助伤者,但不代表他不同时是参与者,又指被告对在离开元朗站往乘车前的事有所隐瞒,虽不能构成犯罪一环,但其举止行为可考虑为留在现场之动机;而被告在案中不少手部动作,虽同意当时气氛不平和,惟却不选择退居后线,反站在前线对峙。另就被告以消防喉射水是想保护遇袭情侣的解释,法官即质疑反问:「射水,不是挑衅、不是激化的行径,是甚么?」批评被告自卫、防止罪案都是自圆其说的辩解,射水是破坏社会安宁,不信纳他以合法武力自卫之说,裁定他是其中一个参与闸内暴动人士,有份壮大和鼓励其他参与者声势。
官指不应用阴谋论眼光来看警方当晚的部署
法官陈广池在作裁决后,指7月21日对整个香港而言是「多事之秋」,同时认为当日警方部署,「很难以平常日子、以普通市民角度去看」,而案中7名被告见有人被袭,没有亲自或叫他人拨打999报警,认为救护及警方是因某种原因迟到达现场,惟指不能成为挑衅对方,甚至以暴易暴的藉口。
他又表示,各被告不约而同指警察迟迟未到,认为到场可以平息冲击,而他就认为,在未有任何资料前提下,任何人都不应胡乱猜测,不应用阴谋论眼光来看警方当晚的部署。
案件编号:DCCC1106/2020
编辑:潘加晴 网编:毕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