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馬鞍山火燒人案圍觀夫婦重審罪成囚5周被拒保釋上訴
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發生的馬鞍山火燒人案,一對路過夫婦被控在公眾地方作為擾亂秩序行為,原獲裁定罪名不成立,但律政司提出上訴得直,重審判官周二(29日)表示,本案控罪屬預防性質,指兩名被告行為有令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實際或迫切風險,改判二人罪成並判囚5周,兩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亦被拒絕。
兩被告在現場圍觀指罵
兩名面對重審的被告,分別為陳海雲(現37歲)及鄺耀文(現43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喧嘩及作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控方案情指,當日陳曾向事主叫喊「返大灣區啦」、鄺曾稱「你走啦,中國人」,而兩人為夫婦關係。
案件首次審訊時,由裁判官林希維於2020年8月17日,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及後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惟控方至2022年1月17日才把第一份草擬案件呈述交予辯方,而高等法院就在今年5月17日開庭,處理律政司的案件呈述上訴,並由高等法院就在6月9日裁定,原審的無罪裁決在法律上出錯,認為在當時社會氣氛下,兩名被告的喧嘩行為屬「火上加油」,相當可能導致在場人士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頒令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裁決。原審裁判官林希維於是在7月14日開庭再度聽取控辯雙方陳詞,至周二改判兩人罪成。
裁判官考慮控罪屬預防性質
裁判官林希維裁決時解釋,案發時正值反修例事件高峰期,政見衝突時有發生,指案中事主當日曾與他人發生肢體碰撞,其後有人挑釁事主,向事主叫喊,認為反映叫嚷者當時或隨時動武,兩名被告隨後的喧嘩行為就屬「火上加油」,又指被告鄺耀文向事主稱「你走啦中國人」後,當時事主已走近並打算理論,認為由當時開始,不論事主或其他在場人士,都有可能使用武力。
就辯方在重審時,曾力陳事主僅在言語上不甘示弱,不會訴諸非法武力;裁判官林希維拒絕接納有關說法,認為事主早已與他人爭執且有所動作,認為當時雖有途人勸止各方並提醒切勿動武,但當時仍有部分人情緒高漲,基於本案控罪屬預防性質,故在重新考慮後,認為兩名被告的喧嘩行為存有令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實際或迫切風險,因此改為裁兩人罪名成立。
控方花約16個月草擬案件呈述初稿
辯方在判刑前求情時指,事主以長達5分鐘的粗口挑釁他人在先,兩被告在近乎最後階段才忍不住指罵,反問所謂的「火上加油」,「個火邊度嚟?」,認為非由被告引發,強調兩人當時的目的,是令事主面目無光敗走而非打人,又指涉案擾亂秩序行為有別於無故叫囂或投擲雜物,潛在風險僅涉及雙方繼續對罵,案情相對較輕微,並指兩名被告在本案受盡長時間折騰,冀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或以緩刑處理。
對於花上約16個月草擬案件呈述初稿,控方回應時力陳是因當時需處理「海量級」跟反修例事件相關的上訴、刑期覆核和暴動案審訊,故在特別社會背景下需花較長時間準備,非故意疏忽或不跟進案件,認為並非屬控方過失,惟同意案發至今近4年,無疑令被告受困擾,認同法庭有權對被告給予格外開恩的刑期扣減。
裁判官林希維判刑時指,案發時社會氣氛惡劣,當日事主以寡敵眾,被黑衣人打至血流披臉,兩被告仍以挑釁說話叫嚷,直指兩人不論政見如何,做法應被譴責,又指非監禁式刑罰不足反映本案嚴重性,考慮喧嘩內容及語氣態度等,直言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擇,以監禁6星期作量刑起點,基於控方延誤酌情減刑1星期,判兩被告入獄5星期。就辯方表明有意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並為兩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就被裁判官拒絕,兩人須即時服刑。
案件編號:ESCC2586/2019
記者:吳婷康 責編/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