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涉「和你Lunch」女生審訊中改認暴動泣不成聲
本案被告為案發時17歲楊姓女生,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參與暴動,至於她同時被控的使用蒙面物品罪,則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法官明言傾向給予五分之一認罪刑期扣減
被告在審訊中途改變答辯意向,周一在庭上作出答辯,惟一度情緒激動,當法庭書記問楊是否認罪時,楊即泣不成聲,需要由書記安撫「慢慢嚟」,被告在深呼吸後,逐字道出:「認罪」;法官李慶年一度問被告是否需要休息,但被告就示意可繼續聆訊。
辯方庭上透露,被告被捕時就讀中六,現於浸大修讀視覺藝術系,已完成大學3年級課程。法官關注被告服刑完畢後能否繼續學業,辯方回應指校方屆時會讓被告完成學位,獲李官形容為「好消息」,強調會平衡犯罪情節跟被告個人背景。又指被告在審訊中途改為認罪,傾向給予五分之一的認罪刑期扣減,辯方就此沒有陳詞,但希望法庭就被告的正面及良好品格減刑,而李官就指示辯方尋找上訴庭案例支持相關建議。
法官指法庭要以有利被告方向作推論
另外,李官關注控方案情提及,被告案發時曾指向火堆,以及在警方施放催淚煙後,以手勢與在場人士溝通,但法庭未能掌握被告參與程度。辯方回應,被告當時僅向朋友示意該處有火,非擔當指揮或帶領角色,同時強調被告身旁多為市民裝束人士,涉及的7秒手部動作,正示意市民離開。
不過控方就力陳被告當時正指揮示威者離場,控方並在庭上播放現場片段,但李官看畢後指「佢又唔係指揮呢班人喎」,認為當時現場附近「冇咩人畀佢(被告)指揮」,質疑被告當時是跟身邊女子示意。控方就指,警方施放催淚煙時,留守現場的已非市民而是參與暴動者,控方同意只有證據顯示被告曾作出手勢,未見更積極參與,但指被告的參與程度,並不止是蓄意留守、壯大聲勢。
李官就表示,若控方未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法庭要以有利被告方向作出推論,初步認為被告的手勢似不屬號召或帶領;而在散庭前,李官特意問被告「你冇嘢啦嘛?」稱理解她百感交雜,但同時提醒被告向前看才能有利更生,強調法庭會謹記對其有利的求情因素,又表示校方容許她服刑後繼續學業,盼被告在服刑時增值自己,並寄語被告「抹乾眼淚,挺起胸膛,努力向前」。
現場閉路電視多次影到被告身影
同意案情指,事發在2019年11月12日中午12時許開始,數千名示威者響應呼籲在畢打街一帶堵路,其間有人破壞交通燈、在路障燃起火堆、向雙層巴士擋風玻璃噴漆,警方於12時半到場後,遭示威者投擲磚塊及雜物,一度撤離現場。示威者其後在干諾道中破壞「元氣壽司」及「吉野家」兩店舖,另有人破壞雙層巴士,包括將司機旁的側面車窗打碎、在玻璃噴上黑漆,片段拍到被告曾在巴士旁邊逗留。下午約2時許,示威者聚集在畢打街車路上叫喊「香港人報仇」等口號,另有片段拍到被告與一名女子在畢打街沿車路行走。
當日警方於下午3時許展開驅散行動,有示威者向路障投擲汽油彈致起火,並將罐裝物投入火堆中,有閉路電視拍到被告曾舉手指向火堆。警方發出警告後,以催淚煙驅散示威者,現場閉路電視所見,被告在警方施放催淚煙後曾以手勢與現場人士溝通。示威者之後沿德輔道中向雪廠街方向逃走,包括被告在內的24人在置地廣場緊急出口外被截停,當場被捕。被告在警誡下稱當天因「和你Lunch」活動而前往中環。
案件編號:DCCC771/2020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