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涉留日期間發布港獨帖文 女生認煽動罪判囚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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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香港女生被指在日本留學及返港期間,涉於社媒發布煽動言論,年初返港後被港警國安處拘捕並起訴「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女生上月認罪,案件押後周五(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指,被告在4年間沒有從社交媒體刪除涉案帖文,其罪責不限於上載內容的一瞬間,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被告入獄兩個月。

官指帖文雖以日文撰寫 懂日文港人能閱讀

本案被告為報稱是學生的23歲女生袁靜婷,她早前 承認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辯方早前求情時指,被告在照片上加上煽動字句是出於「自戀」態度,沒意圖掩飾身分。她曾在2019年8月短暫回港但當時沒參與任何違法活動,而多年前發布帖文時對法律無知,不知行為會干犯煽動罪;由於社交媒體轉換迅速,被告大有可能遺忘早前發布的帖文內容;她在被捕後主動交出手機密碼,並將事件和盤托出,悔意無可置疑,望法庭能寬大處理,不一定需判以監禁式刑罰,即使把被告判囚,亦可考慮以緩刑方式處理。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在判刑時就指,被告在互聯網發布煽動訊息,具一定延續性及永久性,雖然被告分別在Facebook及Instagram平台只有473名朋友及657名追蹤者,數目不多,但大部分帖文均在Facebook用「公開」予公眾人士瀏覧的「地球post」方式發布,其中一個帖文展示港獨主張,內容雖以日文撰寫,但懂日文的香港居民仍能閱讀。

指沒刪除訊息持續發布 令無知者潛移默化被煽動

不過,總裁判官蘇惠德同意,被告發布的內容原創性不高,流於口號式,沒有採用激進言詞引起激烈討論,又同意被告在4年來,只有13個帖文,頻率不算高,認為其罪責較同類案件輕微。

然而,蘇官強調,由於被告一直沒有刪除相關帖文,故其罪責在於帖文的持續性,並非限於被告上載內容的一瞬間,認為被告明知煽動訊息具主張分裂國家意圖,即使被告曾對法律無知,但並沒在同類案件被檢控後刪除訊息,認為其持續發布,會令無知者潛移默化被煽動,從而帶來他人以不法手段實踐主張的風險,故以監禁3個月作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故把被告判囚兩個月。

涉案帖文只有兩則在港發布 今年初回港換身分證被捕

控罪指被告於2018年9月7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間,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罪行,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和Instagram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同意案情指,被告透過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共13則煽動帖文,包括發布涉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我是香港人 我主張香港獨立」等字句的圖片,其中兩則帖文屬轉載。而13則帖文中,只有兩則在香港發布,其餘均在日本發布。被告於今年2月24日回港,並在3月8日被拘捕,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自己從2018年起往日本留學,於2019年曾短暫回港過暑假,2023年回港更換身分證,承認發布涉案所有帖文,並知悉這些帖文可被其他人看見。

案件編號:WKCC2602/2023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