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鄧棨然判囚46個月 官指在內地被判刑「自作自受」

2024.04.16
12港人案|鄧棨然判囚46個月 官指在內地被判刑「自作自受」 「12港人」之一鄧棨然周二(16日)在區域法院,就早前承認《妨礙司法公正》,以及因涉製造汽油彈而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面對判刑。
粵語組製圖

「12港人」之一鄧棨然周二(16日)在區域法院,就早前承認《妨礙司法公正》,以及因涉製造汽油彈而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面對判刑。法官指鄧在汽油彈案和潛逃案中均擔任主導角色,更特別提到他在內地被判刑「只是自作自受」,拒絕就此作減刑,同時認為兩罪是獨立罪行,故判刑全數分期執行,最終鄧棨然被判入獄46個月。

兩案在區院判刑,被告鄧棨然(現34歲)身穿白色Polo上衣出庭,聞判後神色平靜,在步入囚室前,有向正揮手的旁聽人士微笑點頭。

他於今年1月22日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案情指他與同夥透過Telegram群組策劃分工,租用單位及購買原材料以製作汽油彈,及在10.1國慶日遊行時向警方投擲;鄧再於今年2月承認《妨礙司法公正》,案情披露被告獲一名叫「廢中」的人安排,以35萬元購入快艇及上兩節免費航海課,以學習操作船隻,並於2020年8月23日負責駕駛快艇接載其餘11人離港潛逃台灣。

鄧棨然聞判後神色平靜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認為被告與他人合謀製造汽油彈及企圖製造其他可爆炸裝置,各人不可能不知使用爆炸品可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甚至死亡,又提及各人具部署,受精確訓練及分工,參與者至少共有5人,而被告擔任領導角色,負責計劃、分工及招募人手;法官同時強調,涉案物料極為危險,而被告等人未製造更多汽油彈,「是警方情報工作成功所致」,非被告的行動有所保留,又指當時正值社運變得越發激烈,示威者與警方對峙,被告與他人合謀以汽油彈製造混亂及恐慌,影響警方執法,故判刑須收威脅、遏止之效用。

法官表示,涉案單位內物料足以製造16枚汽油彈,而其他材料可形成鋁熱劑混合物,惟難以點燃,故不予比重,考慮計劃、地點、被告主導角色等因素,決定以51個月監禁作《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的量刑起點,被告因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把被告判囚34個月。

官批被告潛逃計劃危及他人及公海船隻

而就潛逃一案,法官指被告在涉及汽油彈案被捕後,向一個激進Telegram群組「勇武2.0」成員求助,獲相關成員幫忙設計潛逃計劃,經多次會面商討後,決定逃亡台灣,被告之後購買快艇,更接受約6至8小時的航海訓練以學習操作船隻、閱讀海圖等,可見被告在潛逃計劃中擔當重要角色,包括安排資金買船、潛逃路線、食物、汽油等物資,以及分派工作;法官同時批評,被告沒有航海經驗,經數小時實習後便貿然出海,更帶同其他犯案的人一同逃亡,此舉除使自己和他人犯險,更危及公海其他船隻。

就被告在內地被截查拘捕及承認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因而被判囚3年,法官認為內地司法系統與港不同,指兩地刑責並無直接關係,認為被告在內地被判刑「只是自作自受」,故沒有法律理據因此扣減被告在本地犯下罪行的刑期,拒作減刑。

指被告不可推說自己年少無知

法官之後引述辯方求情陳詞,指被告曾任民建聯西貢社區主任,任職電子工程相關工作,又提及被告自小參與教會及受洗成為基督徒,積極參與義工活動,以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認為不能排除被告受炙熱社會風氣影響,因而作出錯誤決定犯案,惟同時強調被告犯本案時已屆30歲,擁有豐富社會經驗,故不可推說自己年少無知。

雖然同級法院的法官,曾就潛逃案其他被告判處10個月監禁,但法官認為,有鑑於潛逃案涉及詳細計劃,被告又擔當主導角色,認為被告刑責較重,故決定以18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入獄12個月。法官之後處理整體判刑,認為在整體罪責上,兩案雖有關聯但屬兩項獨立罪行,明言「看不出要分期進行」,故兩罪判刑全數分期執行,最後被告被判囚的總刑期為46個月。

案件編號:DCCC1236/2023、DCCC323/2020

粵語組報道 編輯:李榮添 網編:池煥衡

新增評論

請將評論填寫在如下表格中。 評論必須符合自由亞洲電台的 《使用條款》並經管理員通過後方能顯示。因此,評論將不會在您提交後即時出現。自由亞洲電台對網友評論的內容不負任何責任。敬請各位尊重他人觀點並嚴守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