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社工涉理大非法集結 控方指擬用安全套裝水彈掟警

2019年11月18日,大批香港市民於理大外圍聚集,聲援被困在理大的示威者,其中一宗涉及19人被控非法集結的案件,周一(21日)續審。案發時為註冊社工的被告鄧耀雄出庭自辯,稱案發當日打算與女友租用鄰近酒店,待女友胞弟獲安排離開理大時接應,惟途中已遭警方圍捕。警方從鄧背囊內搜出安全套,指被告「攞嚟裝水彈掟警方」,鄧否認。

本案涉及的19名被告,依次為吳肇韜(19歲,均為案發年齡)、何兆川(23歲)、陳思晨(22歲)、高敬希(18歲)、陳綺敏(37歲)、王穎彤(21歲)、許巧靜(22歲)、洪妙賢(24歲)、陳東成(43歲)、鄧耀雄(24歲)、鄭肇其(52歲)、施雄國(36歲)、鄭瑞琪(30歲)、陳正雯(20歲)、蔡蒨盈(28歲)、程曉君(27歲)、鍾靜純(28歲)、江麗華(27歲)及劉頌祈(27歲);控罪指各人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女友胞姊來電稱未能聯絡胞弟

案中第11被告鄧耀雄出庭作供,透露案發時為註冊社工及山藝導師,是自由身工作者。他指案發前一晚,與女友在黃大仙拍拖,女友接到胞姊電話,表示時年17歲正就讀中六的弟弟沒有回家,也無法聯絡得到,並透露弟弟當天早上曾與母親爭執,內容跟理大事件有關。

由於擔心女友胞弟參與社會事件,而當晚尖沙咀跟佐敦亦有示威衝突,遂決定當晚在太子租住酒店,望情況如有改變時,可接應女友胞弟。

早上上班時段較少示威衝突故轉往尖沙咀

及至當晚凌晨約2時,女友胞姊再來電,透露已聯絡上胞弟,但對方沒有確認或否認自己是否正身在理大校園內,於是被告跟女友兩人最後決定,在翌日早上改往尖沙咀,同時租用最接近理大的酒店,因當時並不知道理大事件將如何發展,故此打算如有關方面安排在理大內人士離開時,他們希望可在最接近的地方接回女友的胞弟,以確保其安全。

鄧又解釋,根據當時經驗,在早上上班人潮較多時段,較少會出現示威衝突,所以他跟女友兩人選擇一早前往尖沙咀,兩人當日計劃穿過科學館廣場前往酒店,又表示在沿路小徑上,有看見科學道附近有人群聚集,但兩人選擇繼續前行。

鄧又指,之後在靠近華懋廣場的行人路步行,從路邊停泊的車輪間,看到附近路上有約50至60名穿普通裝束、沒有特別裝備的人群聚集,各人亦沒有叫喊示威口號。他續表示,之後到達華懋廣場,此時聽到左方有人群大聲叫喊及開始齊聲數「一二一二」和後退,故他決定先在廣場找位置暫避,待人群離開後才繼續前進,但酒店方向開始有大批防暴警察向人群方向推進。兩人曾打算原路折返但因現場人數太多,反被迫到牆邊動彈不得,隨後有警員向人群施放胡椒噴劑,同時指令所有人「踎低」和雙手放頭。

背囊內哨子手套裝備用於山藝活動

鄧指自己當時因頭及頸均被胡椒噴劑射中,感覺刺痛,與女友當時按警員指示蹲下,形容現場情況混亂,包括有警員喝罵人群,之後有人提出先們清洗胡椒噴劑,最終獲警員同意,有人就傳遞生理鹽水及清水,其中鄧接過4枝生理鹽水,清洗後把用剩兩枝放進自己背囊內。

案情就指,警方從鄧背囊中搜獲兩枝生理鹽水、紅色哨子、灰色手套及毛巾等。鄧解釋指,自己在案發前數天,答應參與一個中學生山藝活動,其中哨子跟手套均屬活動裝備,因不佔空間和重量不大,故自己會常備在背囊攜帶。另外,警方又從鄧的背囊內搜出未開封的安全套。鄧在主問下曾解釋,是供在酒店時使用。暫委法官嚴舜儀關注控方向被告指控安全套有何用途,控方外聘大律師張建波在略作思考後,向被告指安全套「係攞嚟裝水彈掟警方」,被告聞言表示不同意,而庭上就傳來一陣竊笑聲。

控方連番質疑被告跟大友留在現場原因

控方就質疑指,被告女友胞弟「失蹤」,被告卻沒有報警;被告回應時指,因當時女友胞弟只失蹤數小時,而據其所知,需失蹤24小時才會被警方當作失蹤人口處理,但控方就質疑:「你唔驚細佬諗唔通自殺咩?」鄧回應指女友胞弟身處理大內的可能性較大。控方另又質疑,鄧與女友租住酒店房,對營救胞弟沒有任何實質幫助,鄧就強調,兩人無意進入理大「營救」,只希如形勢變樂觀而女友胞弟可離開理大時,兩人可盡早接觸對方。惟控方續指,胞弟若沒被捕,大可直接回家,鄧稱當時各處交通受阻,而理大與女友胞弟位於樂富的住處有一定距離,無法步行前往,故望租住酒店,讓胞弟可有一個安全地方先作逗留。

控方又指,即使兩人成功租下理大附近酒店,亦不能確定胞弟在理大內,直言是「嘥錢又多此一舉,變咗似同女友去散心」;鄧無奈回應,指當時只是擔心,只能在擔心下做可以做的安排。至於控方又質疑鄧步行至華懋廣場時,既意識到現場有示威情況,為何沒與女友即時離開?鄧解釋自己並不熟路,故不知道當時可向麼地道方向逃走,控方就高聲質疑稱:「你讀浸會(大學)㗎嘛?你教好多學生求生技能㗎嘛?同我講你唔熟路,連要走佬都唔識?」鄧就重申自己當時判斷現場情況後,最終選擇留在現場即華懋廣場暫避。

案件編號:DCCC855/2020、DCCC475/2021、DCCC609/2021(已合併)

記者:吳婷康 責編/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