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涉崇光百貨刺警案後網上發煽惑言論 女生被判囚10月
一名案發時20歲的女學生,被指在2021年銅鑼灣崇光百貨刺警案發生後,於網上發表煽惑他人傷害警員的言論,她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本周三(19日)面對判刑。法官謝沈智慧指,被告公然挑戰警方執法權力,在有逾萬名會員的Telegram群組,煽惑他人以暴力方式及槍械,意圖煽動更多人仇視、傷害甚至殺死警員,成為加劇破壞社會安寧及治安的風險,需判以阻嚇刑罰,並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經認罪刑期扣減後,判被告入獄10個月。
法官指被告加劇破壞社會安寧風險
本案被告為女學生葉倩敏(案發時20歲),案發在2021年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發生刺警案後,當時警方針對網上留言拘捕4人,當中兩男一女分別被控「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及「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被分拆處理,葉為其中一名被告,她早前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控罪指被告於2021年7月2日,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法官謝沈智慧在判刑時指,本案涉及的控罪乃嚴重罪行,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直言本案跟其他煽惑他人非法集結或暴動等案例不可同日而語。法官又指,案件發生時社會正經歷持續暴力衝擊,帶來廣泛影響的暴動及非法集結案件出現,而在事發前夕,更有人以利刀襲擊警員。而被告在社會面對治安重大威脅時,煽惑他人以暴力方式和槍械傷害警員,意圖令他們受嚴重傷害,是加劇破壞社會安寧和治安的風險,並公然挑戰警方執法權力。
網上發訊息有明顯意圖 煽惑更多人傷警
法官又表示,被告在網上的發文,以「黑警」、「狗」的字眼形容警員,刺激他人憎恨及仇視警方的情緒,令警員難以執法。而被告在擁有超過一萬會員的Telegram群組,以及逾千追蹤者的Facebook帳戶發表帖文,而眾所周知在互聯網發出的訊息,均可迅速傳開,故此被告是有明顯意圖煽惑更多人以更暴力方式傷害、甚至殺死警員。
就被告在案發前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事宜,法官謝沈智慧就指,被告曾於2020年9月在網上發布涉及把警員「起底」的帖文,且在翌年2月收到律政司去信,要求被告移除相關內容。不過,法官批評,被告卻在Facebook公開表示自己「收過律司(師)信嘅我,其實已經冇嘢驚」,直指被告的行為是明知故犯,目無法紀。
認罪刑期扣減 已包被告真誠悔意
法官續指出,因為罪行嚴重,故需判處阻嚇刑罰,並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而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雖然辯方稱被告已深表後悔,但法官指認罪刑期扣減,已包括被告的真誠悔意。而就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在帖文中,所提及的槍械型號一般人未必知悉,法官就指根據上訴庭案例,就算被告的煽惑行為沒有成果,亦無助減輕罪責,故不會作進一步減刑,最終把被告判入獄10個月。
控辯雙方同意案情指,被告曾在Telegram群組發文,指「其實我想斬7黃屍」、「其實71 101係殺狗好日子」,以煽惑他人在特定日子把警員殺掉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被告又曾向疑為其男友的Telegram用戶,表示「我死之前,比我殺一隻狗」,意指將警員殺死;被告另在Facebook以個人帳戶稱「其實無嘢值得我哋喊,其實有嘢值得我哋學,X你老母,如果香港有M82就好,M24都好」,意思是使用槍械使警員受傷,及在Instagram指「本人乃恐怖分子」及「支持以最暴力行動以示革命之心」。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自己因貪玩或一時衝動而犯案。
案件編號:DCCC160/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