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6.12穿光時衣上街被捕男擬認23條下煽動罪續還押

2024.08.07
【香港法庭】6.12穿光時衣上街被捕男擬認23條下煽動罪續還押 27歲男被告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新加入的煽動罪等3罪。
粵語組製圖

香港一名男子涉嫌於6月12日,在沙田石門港鐵站附近,穿印有「光時」上衣及戴黃色「FDNOL」口罩被警方截查,最後被控3項控罪,包括《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下的新煽動罪,案件周三(7日)提堂,辯方庭上表示,被告擬承認煽動罪,惟仍需就其他控罪跟控方商討。《國安法》官把案件押後至9月16日再訊,被告續還押。本案是23條立法後首個公開的檢控個案,案件或成23條下首宗被告認罪的案件。

被告另被控拒出示身分證及遊蕩兩罪

被告諸啟邦(27歲,無業)被控共3罪,包括「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違反《國安條例》第 24(1)(a)(i) 條。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12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穿戴印有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b)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他另被控「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罪,涉於同月同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在警務人員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後,不遵從要求;及在上述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被告自6月中被拒保釋後一直被還押至今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指被告打算承認其中的煽動罪,基於此,《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下令辯方,需在9月9日前向法庭存檔求情陳詞。

根據《國安條例》,煽動意圖相關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修訂至7年;另《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4部分「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相關的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中第103條的「交付審判程序中的還押期間」,就列明毋須理會8天覆核安排。意味原有法例的每8日保釋覆核安排,並不適用涉及危害國安罪行相關的案件。

資料顯示,被告在6月12日被捕,之後提堂時曾申請保釋但被蘇官拒絕,然後被還押至今。

案件編號:WKCC2585/2024

粵語組報道 編輯/網編:畢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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