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黃子悅被判入獄37個月 同案被告判囚36至52個月
香港理大衝突事件中,多人被控暴動罪,其中一宗涉及15名被告的案件,包括黃子悅等共9名被告在開審前認罪,其餘被告審訊後亦告罪成,周四(13日)判刑,黃子悅判囚37個月;案發年僅16歲的男被告判入教導所。至於其餘被告則被判囚36個月至52個月不等。
法官指行動具組織性暴動經預謀
本案15名被告,包括翁芷茵(24歲)、周耀天(25歲)、鍾永祥(48歲)、鍾曜禧(37歲)、羅澤琛(23歲)、吳仲賢(21歲)、蘇浩然(28歲)、孫嘉豪(26歲)、鄧建歡(31歲)、曾紹鵬(24歲)、黃康瑜(25歲)、黃子悅(25歲)、王汶珊(31歲)、案發時16歲的男生及李子聰(29歲);各人共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暫委法官崔美霞今判刑時指,辯方雖然指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有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但強調當日暴動持續至少38分鐘,其間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又佔據和癱瘓交通道路,而警方曾發射催淚彈時,發出巨響,故各被告必然知悉自己身處暴動現場,惟他們在警方多次警告下仍拒絕離開,選擇逗留在場,已屬支持暴力示威者的行為。法官續指,本案暴動人數接近2000人,示威者多身穿深色衣服,有人配備自製盾牌及攻擊性武器,並曾一同搬動圍板和築起傘陣,行動具組織性,認為可見暴動經過預謀而非即場發生。
法官又指,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期間,漠視警方多次警告,投擲共251枚汽油彈,暴力程度非常嚴重,令公共設施及商舖受破壞,明顯對公共開支有影響,也令現場市民擔心人身安全,雖然同意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有暴力行為或有帶領號召角色,但考慮暴動規模等因素,認為事件沒有令更多人受傷純屬僥倖,並以4年半為本案暴動罪的量刑起點。
案發時16歲被告判入教導所
針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的5名被告,法官同意辯方所指,各被告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將各人量刑起點下調兩個月,判各人入獄52個月,而其中第15被告李子聰,曾有拯救兩名遇溺人士的紀錄,他再獲減刑3個月,被判監禁49個月。
此外,案中一名在案發時16歲的男生,他在審訊中途認罪,法官認為,對年輕被告的判刑不應過份嚴苛,考慮被告有真誠悔意,以及有家庭支持更生,故判被告入教導所。
黃子悅熱心義工活動獲酌情再減刑
至於在案件不同階段認罪的其餘9名被告,則獲不同程度的刑期認罪扣減。法官指,考慮首被告翁芷茵案發時年輕,現已有真誠悔意;第三被告鍾永祥則有做義工,又照顧長者及動物且領養貓隻;第八被告孫嘉豪參與義工,並考取多項證書及牌照,正為人生目標奮鬥,3人分別獲額外兩個月減刑,分別判囚41個月、38個月及36個月。
至於本身為47人案被告之一的黃子悅,辯方求情指黃於嶺南大學視覺研究系學士畢業,還押期間修讀輔導及心理治療的課程,希望向藝術治療方向發展,曾擔任義工,積極面對情緒問題及未來,重犯機會低。法官就指,黃子悅雖然患有抑鬱症,但仍熱心參與義工活動,包括為特殊需要幼童舉辦藝術工作坊,又到非牟利團體工作,認為她對社會有莫大貢獻,酌情再減刑1個月,判囚 37 個月。而其他被告,亦同被判入獄38至40個月不等。
案件編號:DCCC736/2020
記者:吳婷康 責編/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