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警誤射催淚彈致診所起火索償 醫生申蕭澤頤作供被拒上訴許可亦被拒
理大圍城期間,一名附近開診的醫生指警方誤射催淚彈到其單位,導致起火及損毀,於2021年入稟索償。醫生早前要求傳召警務處長及兩名警員作供被拒,原告申請上訴,高院周一(7 日)頒下判詞,指原告提出的4個理由均沒有可爭辯之處,拒批上訴許可。
原告要求就損失等索償約672.1萬元
原告為醫生梁錦聰,被告為警務處長;原告早前在聆訊時沒有律師代表,親自陳詞,聆訊由法官歐陽桂如處理。根據入稟狀,原告指在2019年11月18日早上,警方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入其位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豐樂大廈一樓的兩單位內,認為因涉事警員疏忽,致其單位起火受嚴重破壞,並引述消防處信件指,火災由催淚彈產生之熱力,點燃單位內易燃物品引起,原告因此向警方提出索償,要求就損失及相關開支賠償約672.1萬元。
法官周一頒下的判詞指,原告提出4個上訴理由,包括指法庭在今年7月的裁決中作出虛假陳述,解釋警務處長一方於2月提交的文件,是由代表警務處長的律政司外聘大律師趙芷筠準備,惟實際是由高級政府律師嚴浩正代表警務處長簽署;法庭沒有適當處理警務處長一方虛假陳述的問題;訟費計算出錯,以及法庭對傳票的目的有錯誤假設。
法官指原告非首次逾期提出申請
法官又在判詞中指,原告逾期提出申請,指其非首次提出逾期上訴,直指有關延誤雖是微不足道,但屬不可原諒(was inexcusable although insubstantial),故認為原告必須顯示其上訴有成功之可能。
就原告提出4個上訴理由,法官其後在判詞中逐一作出反駁。就法庭被指承認錯誤引用律師姓名,法官承認法庭出錯(This Court admits the wrong reference as to counsel’s name for the Submission),但同時指有關錯誤,並沒有影響其分析和結論(there was no mistake as to which skeleton submission I was analyzing),相關分析的文件也沒有錯誤,故有關的上訴理據並沒有基礎。
原告指警務處長方作虛假陳述 官指虛假陳述
至於第二項上訴理由,原告認為被告方提交的文件涉及虛假陳述。法官就指,文件是代表警務處長提交,並根據警務處長的指示撰寫,故警務處長必會閱讀當中內容並對內容負責(The Commissioner……was responsible and accountable for every word in it.),而法庭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不予受理有關的陳述,又指在去年頒下的判詞已提及,虛假陳述的議題應在審訊中探討。
判詞又指,法官於今年7月頒下的判詞中,已充分解釋為何接納聆案官的訟費計算決定,並指原告未能證明在法律上出錯,或對訟費命令可行使酌情權。
至於最後一項理由,法官指原告不同意法庭及聆案官的看法,並在聆訊中重新提出其論點,但原告未能證明當中有法律上的錯誤,或證明法庭的看法欠缺證據支持(It has not been shown that this Court has erred in law or that my view of the facts could not be supported by the evidence),故法官指原告提出的4個理由,均沒有可爭辯之處(none of the 4 grounds are arguable),因此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同時下令原告須向被告方支付約2.97萬元的訟費。
案件編號:HCA1936/2021
粵語組報道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