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陈虹秀重审警司称接指示扑火 辩方质疑消防早灭火
2024.12.03
香港「阵地社工」陈虹秀案件周二(3日)续审,控方证人警司称,当晚示威者集结,有人向警方发射镭射光、扔硬物、汽油弹,现场有火堆等,称获指示扑熄警察总部对外的火球;惟辩方引述双方承认事实指,消防当时已扑熄火种。辩方盘问时又关注,当时现场是否有旁观市民,警司指不确认,称「市民呢个字唔可以咁形容」。辩方就向法官表示,不争议当晚曾出现暴动,但与被告无关。
辩方关注现场或有旁观市民
被告陈虹秀(47 岁,社工)被控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湾仔轩尼诗道与卢押道一带,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被告由资深大律师潘熙、大律师吴宗銮代表;控方由外聘大律师叶志康代表,案件由暂委法官锺明新处理。
控方今传召时任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总督察、现职警司贾锦霖出庭,贾供称案发当日,被调派至总部应变大队,晚上7时多在力宝中心候命,其后在当晚 7时45分与队员沿轩尼诗道向东往铜锣湾方向开始扫荡,警方另出动水炮车、装甲车等,又指当时现场示威者超过一百人。
贾续指,他跟小队在警总对开遇上冒火障碍物,他获指示扑熄火球,遂清除路障,约8时继续向前扫荡,又指当时看到示威者向警方发射镭射光、扔硬物、汽油弹等,相信形势有机会升级,故警方随即加速扫荡,驱散、截停和拘捕示威者,并在约10时到达铜锣湾怡和街一带。
辩方盘问时就质疑,贾供称收到灭火指示并不正确;贾回应「唔能够完全认同」,称可用射水灌救降温,惟辩方再指,贾与队员约7时45分才离开力宝中心,而承认事实就显示,消防于7时43分已将扑熄火种;贾同意。辩方又指出,力宝中心与轩尼诗道1号的火堆位置距离750米,贾确认,辩方遂关注当时现时是否有旁观市民,贾表示不确认,并称:「市民呢个字唔可以咁形容。」
高级督察供口头警告示威者后仍续与警对峙
案发时为水警第二梯队第4小队指挥官的高级督察翁淦仑就供称,当时为总部应变大队成员,当晚约7时 45分跟队员在力宝中心外设防线,之后沿轩尼诗道往东推进展开扫荡,并在轩尼诗道1号看到铁马、看台、烟等,并从远处看到约500名示威者,均穿黑衣、戴头盔,指他们在喧哗并以镭射笔照向警方。
翁续供称,当时认为他们的聚集为非法集结,故于晚上7时48分以口头扩音器作出口头警告,指前方示威人士正参与非法集结,要求他们立即离开,否则警方会使用武力作出拘捕;惟他作出警告后,示威者仍继续喧哗及与警方对峙,其小队之后续向东推进,移开障碍物后,大队指挥官其后指示作出拘捕,其小队之后在修顿游乐场拘捕2女3男。
辩方就关注在当晚7时半左右,警司Justin Shave指示大队向东驱散及扫荡,翁确认相关指示的主要目的,为希望示威者离开马路,以恢复行车,另同意当时曾看到较前及较西边的位置有火堆的大型路障,而根据其观察,障碍物在他到达时火种已被消防员已协助扑熄。
辩方另问及翁关于总部应变大队的人员现置,他在辩方提问下同意大队下有差不多10个小队、共约400人,而他隶属第4小队,头盔上写有「MAR4」字眼及配设绿色灯。辩方就向法官表示,不争议当晚曾出现暴动,但指与被告无关;审讯周三续。
案件编号:DCCC12/2020
编辑/网编:毕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