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辯方指警以被告女友威脅 警否認叉頸及拳打腹部
2024.12.12
香港反恐第二案周四(12日)續審,代表次被告李嘉濱的辯方在庭上指,李被捕時,現駐守國安處的偵緝警曾在後巷內對李「叉」頸及拳打腹部,又要求李把明愛醫院放炸彈責任推予「五飛」;李原稱不知情,惟因被以同被捕的女友威脅故屈從,其後更被再威脅「即場送你一槍,再鋤埋你襲警同搶槍」,逼李交出手機密碼;警員庭上一概否認。
次被告錄影會面交代在將軍澳「遊車河」
本案8名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及周皓文。首7名被告面對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牽涉明愛醫院爆炸案(2020年1月27日)、羅湖港鐵站爆炸案(2020年2月2日)及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附近放炸彈(2020年3月8日)。李嘉濱另涉向警方訛稱住址,涉嫌妨礙司法公正;周皓文則被控企圖製造炸藥。
現駐守國家安全處的偵緝警員4181陳國威在本周一(9日)起作供,供稱自己於2020年3月7日晚上11時45到達旺角道6N號外,向被告李嘉濱施行拘捕警誡,李同時作出招認,稱:「明愛炸彈係『五飛』叫我放嘅,因為佢用我條命黎(嚟)威脅我。」陳之後把李帶返旺角警署,又將上述警誡內容補錄在記事冊中,交由李閱讀及簽名確認,及在警署跟李作出10個錄影會面。
控方今續播放錄影會面情況,同時包含8段來自一私家車的行車記錄儀片段,片中載有兩名男子對話。李在錄影會面中,指自己當時乘該私家車與通過Telegram認識約兩月的朋友「King」對話,對方當時表示得知或有人在將軍澳放置炸彈,指可在炸彈中加入碎片、鐵釘以加強殺傷力;李在會面中形容「King」對警察懷仇恨,但與炸彈行動無關,車程目的為「遊車河」。他在會面錄影中指,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類似煙彈裝置的行動,沒有按計劃進行,整個行動「取消咗」,該錄影會面即播放完畢。
辯方指警員拘捕李後帶入後巷「叉」頸及打肚
陳國威之後在控方提問下,就否認自己及其他在場警察,曾對李嘉濱作出威逼利誘及使用武力。代表李嘉濱的辯方大律師之後在盤問時關注,陳國威拘捕李嘉濱前,是否已知道女子潘栩彤為李的女友;陳指在調查期間得知兩人有關係,「推論」為情侶,又指自己無權知道其他小隊拘捕其他涉案人士之情報,隊伍間不會作溝通以「保持機密性」,他不知潘已被捕。
辯方之後指出,當陳到達旺角道6N號外時,李已面朝地面趴在地下,雙手被手扣反鎖背後,沒戴眼鏡,而陳則為李戴上黑色頭套,另有警員嘗試用李的手指解鎖其身上手機。陳否認,指自己的警員記事冊,不曾紀錄李有戴上頭套,稱「我冇呢個記憶」。
辯方之後續指出辯方案情,指陳國威當時對李稱:「𡃁仔,你都幾夠薑㗎喎,想炸我啲伙記?」李就回應「我都唔知你講乜」;陳之後與另一在場警察從李腋下架起他,再帶入6N號後巷深處,在另一警察離開後,陳就用左手「叉」李頸部,將他推到牆上加以控制,又指警方主要目標為「五飛」,「我畀機會你懟佢」。李就再回覆:「我唔知道你講乜嘢」,陳之後向李稱知道其外號為「山雞」及有份在明愛醫院放置炸彈,又問李「羅湖放炸彈班友去咗邊?」李就多次稱「唔知你講乜」,此時陳加大力度令李一度呼吸困難,再用手指李的臉稱「扮嘢吖嘛,得,係唔鍾意心平氣和傾嘅」,繼而拳打李的腹部四至五下,再問李「你招唔招呀?」李沒有回應,陳就再打李腹部。
辯方指警員曾向李指如合作可保證其女友「冇事」
辯方續指,陳及後停止打李,同時向李指「你條女」已被警方拘捕,並向李表示:「想佢冇事就自己識做。」李因此才稱「唔好搞佢,我可以照你意思招晒佢,但係我乜都唔知」;陳之後再打李的腹部並指:「咁轉頭我要你認乜你就認㗎啦喎」,李就答應同時提出「前提咪搞我條女」。
辯方提出,陳之後向李提出「明愛單嘢,係五飛指示你做」,著他之後在警員記事冊上簽名,又指李如肯合作可保證其女友「冇事」,「好彩嘅話畀你做埋污點證人,推晒啲嘢去『五飛』度,你咩事都冇」;李就回應「明白」,陳才肯鬆開「叉」著李頸部的左手。辯方指,陳從未對李嘉濱宣布拘捕及施行警誡,即帶戴著頭套的李乘搭警方私家車,再前往旺角警署,期間曾問李「五飛」如何指示他放炸彈,李思考後就回應「用我條命威脅」。
陳之後向李指正在駕車的是「我阿頭」,又指李如跟足其意思,可保證其女友沒事,又指李「都好大機會甩到身」,並拿出李的兩部手機要求他給予解鎖密碼,李就指「如果我條女冇事就畀你」。
否認辯方指是收上級指示須儘快取得李嘉濱的招認及其通訊器材
辯方續指,陳之後手按腰間槍袋恐嚇李稱:「而家畀最後一次機會你,解鎖呢兩部手機,你條女嗰度仲有得傾。一係我就即場送你一槍,再鋤埋你襲警同搶槍,睇下個官信你一個定信我哋?」李聞言最終屈服提供解鎖密碼,陳隨後查看手機,其間手機不斷發出接受訊息的聲響。而當到達旺角警署後,陳取出李的眼鏡為其戴上,又將手機放回李的褲袋,著他見值日官時「講嘢要醒定啲,唔好畀我聽到有投訴或者要去醫院」。陳國威庭上一概否認辯方上述說法,又否認辯方指,他是收到上級指示,必須儘快取得李的招認以及其通訊器材。
辯方之後引述陳國威於2020年4月7日錄取的口供,提及他押解李到達旺角警署,向值日官報告,值日官發現李左邊頸部有3厘米擦傷,而李就稱毋需看醫生及沒有任何投訴,陳同意採納有關口供,惟指當日實是由他先發現李的傷口,再交由值日官判斷傷痕大小。辯方就強調,根據陳口供,當日是值日官發現李的傷口,指陳在庭上說謊以「製造假象」,令人認為李的傷口非由陳的武力所致;陳並不同意,又不同意辯方指,他於旺角警署搜身室內,曾脫去李全身衣服搜身,指根據當日值日官向李發出的搜查表格,他無權脫去李衣服搜查,並指自己僅負責看守李,由警員11632負責搜查李及檢取其身上財物。審訊周五(13日)續。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