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两会】人大零反对通过决议:分析指香港政制大倒退
在北京,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修改香港选举制度的草案,「决定」令选举委员会职能大变,除了负责选举特首,也负责选出立法会部份议员。有评论员批评是政治大倒退。另外,就决议以0张反对票过关,评论分析,显示改制为中央指令。(文海欣 报道)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周四(11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大比数通过「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全场热烈拍手长达15秒以上,比其他草案获通过后得到的掌声时间更长。
工作人员说:赞成2895票,弃权1票,宣读完毕。通过!
习近平修宪及国安法均有反对票 修改香港选举制度却0票反对
去年两会,全国人大会议以2878票赞成、1票反对、6票弃权及1人未按表决器,通过《香港国安法》的决定草案。
在2018年人大表决关于删除国家主席任期限制的修宪草案时,共2958票赞成,2票反对,3票弃权,1张无效票。
以上两项在国际社会具有争议性的议案,都在零星「象征性反对票」下通过,但是次整顿香港选举制度的「决定」却没有反对票。
对此,香港时事评论员林和立对本台分析,今次一张反对票都没有,显示中共要展现一致性,是权力指示,没有转弯馀地。
选委会立法会议员人数增 加入港区人大政协及「全国性团体」
有关选举制度「决定」通过后,中共官媒《新华社》迅速公布「决定」的具体内容。「决定」共有9条,包括行政长官要获最少188名委员联合提名方能入闸;并将选举委员会人数由现时1200人增至1500人,新增第5个由港区人大政协及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组成的界别。虽然决定未有明确提及原先区议员在选委会中的117席将如何处理,但「决定」已提及第4界别将是「立法会议员及地区组织界」。
在立法会方面,议席将由70席增加到90席,除了功能组别及地区直选议席,并新增以选举委员会产生的组别。虽然「决定」暂未详细公布议席分布,仍要待人大常委会决定,不过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晨上周五(5日)就草案说明时,已明确指出「赋予选委会」选举「较大比例」立法会议员,意味以建制派将在立法会中占较大比数席位。
「决定」又提及,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
林和立指民主派将成点缀 建制派互争席位
在这个「决定」下,林和立指,即使民主派参选,可能都被视为「不爱国」,难以通过资格审查委员会一关。而即使当选,最多只有象征性的席位,成为点缀,难以发挥作用。他续指,议会内日后可能变成建制派之争。
林和立说:他加上国内组织的香港代表,例如共青团,我们不知道有多少香港代表,但肯定会有。加上人大及政协,清一色由中共控制。可以说从今次选举的所谓改革,一国两制进一步受打击,民主派或反对派获发声的机会愈来愈少。
「决定」通过后,建制派如民建联、经民联及新民党等纷纷力撑。而选委会加入全国性团体参与,周四已有亲北京组织「香港岛妇女联会」随即表示,有不少专业优秀的代表,相信能在界别内有足够代表性,并愿意担任选委相关职务。
刘锐绍:政治大倒退
香港时事评论员刘锐绍接受本台访问时批评,在有关游戏规则下,即使增加选委会或立法会成员,都难以扩大这类由中共官方控制的组织的认受性。他直斥香港面临「政治大倒退」。
刘锐绍说:这个大倒退是去到1985年,因为1985年开始英国让香港开始有非常局限的民主选举,包括区议会、部份的立法会选举。所以现在这个做法完全将向前行的步伐打破,甚至走回头路,因为现在这种做法实际上连参选的机会都要由某些有权力的委员会去限制。
社福界被消失?林郑:相信会纳入专业界别
香港特首林郑月娥同日见记者,强调不认同是民主倒退及收窄参政机会,而是堵塞选举制度漏洞。
过去民主派均在选委会中的社福界占优势,然而今次「决定」中社福界被消失。林郑月娥说,不想令人误会五大界别中将取消社福界,她相信人大常委会将把社会福利界归入第二界别的专业界别。
消息指,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全国人大法工委等中央官员下周将赴港,就人大会议「决定」作解说。
英:掏空香港最新一步 美:直接冲击香港自治
国务院发言人普莱斯(Ned Price)在周四的记者会上谴责中国人大通过「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决议,批评中国持续冲击香港民主机关,决定直接冲击香港的自治、自由和民主进程,限制政治参与,减少民主成份,扼杀政治辩论,无视港人的明确意愿,并在政府管治中,否认他们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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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决定」节录如下:
一) 明确「完善选举制度」,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
二) 规定选举委员会增至5个界别及增至1500名委员组成,除了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还有香港特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
三) 规定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选举委员会不少于188名委员联合提名,且上述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15名。选举委员会以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行政长官候任人须获得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支持。
四) 规定立法会议席增至90席,通过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三种方式分别选举产生。
五) 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
六) 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
七) 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有关法律,组织、规管相关选举活动。
八) 规定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安排和选举组织等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九) 决定即日起施行。